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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论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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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企业并未提出重整的申请,占甲企业1/5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甲企业的重整草案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到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后,乙企业重整计划中作出了免除债务人乙企业30%的债务的承诺失效,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如果乙企业已经在重整期间得到了部分清偿,该部分清偿继续有效  
只有已经发生了破产原因时,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的,该重整计划生效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可以通过注销原破产企业的方式进行重整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与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但未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应同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提交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民事诉讼法》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法通则》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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