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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19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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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1.17  1.20  3.00  
2.11  2  2.5  2.38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甲实木地板厂的消费税为2.57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61.31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4.17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55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1.03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57万元  乙地板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79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2.75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17万元  
103.93  119.02  126.50  141.45  
甲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1.03万元  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57万元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79万元  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2.75万元  甲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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