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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等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予以收缴。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扣押物证、书证时应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 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侦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物品和文件 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不得丢失、损坏、使用或者调换 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扣押物证、书证时应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侦察人员自行决定 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扣押物证、书证时应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元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 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