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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仍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专利权人已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再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纠纷 符合立案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个月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方法发明专利的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制造方法发叫专利的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已知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土地权属明确 土地权属纠纷是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 两者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与侵权人协商 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与甲协商解决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 请求人可以是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存在须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已经终止的好用新型专利不属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专利行政裁决、行政执法、专利诉讼、专利仲裁等 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以其特定功能和运作方式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 专利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是各种解决机制结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程序体系 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以其严格区别的适用纠纷类型展现其独特价值
自行协商适用于所有专利纠纷的解决 行政救济途径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申请启动 司法途径适用于解决所有类型的专利纠纷 司法途径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是解决专利纠纷的最佳途径 专利仲裁必须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因此,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就不能提起仲裁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 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认定侵权行为 作出侵权赔偿裁决 处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调解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两个问题 是请求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不同事实而发生的争议 先确定土地权属,再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先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再确定土地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