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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商 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
提出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自行决定 提出计划,经业主大会审核后实施。 与部分业主商议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其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征营业税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在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售房单位 业主大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
提出计划,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自行决定 与部分业主商议决定 与建设单位商议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浮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提出计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自行决定 与部分业主商议决定 与建设单位商议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业主大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
维修资金的使用,目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经审计部门审定 业主委员会审定 政府主管部门审定 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属于代管基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 在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向全体业主续筹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投资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可用于购买国债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