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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不计征营业税 专项维修资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仅由售房单位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与使用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成本 经营性物业中,专项维修资金是从业主逐期获取的租金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代管性质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及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代管性质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成本 经营性物业中,专项维修资金是从业主逐期获取的租金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
维修资金的使用,目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 在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向全体业主续筹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投资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及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