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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5年之内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I、II I、II、III II、III、IV I、III、IV
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2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完整的相关事实过程描述 完整的财务审核过程描述 完整的事中监督过程描述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的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