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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规定:凡是均田人户,每丁每年除要向国家交租外,还要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以代役。此规定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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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屯田制    租庸调制    地丁银制  
反映了唐初人多田少的客观事实  说明政府对土地买卖的放任  奠定租庸调制推行的良好基础  促进了政府垦荒政策的实施  
人口增加是均田制被破坏的根源   均田制在唐后期被破坏   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是国家掌握大量荒田   均田制的实行有利于限制土地兼并  
手工业技术的进步  官营手工业的发展   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家庭手工业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  官营手工业的发展  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家庭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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