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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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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3年  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的企业终止经营  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元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投资者可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其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由投资者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使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也要以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汇总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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