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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果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和兴办的企业的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年不得变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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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分配给个人的所得  投资者应纳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方法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向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的合伙企业及投资者享受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作为个人投资的红利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投资者可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其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由投资者选择从其中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按标准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使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的合伙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享受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作为个人投资的红利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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