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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以未接受 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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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业主和使用人  业主委员和使用人  业主和管理人  业主委员和管理人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不需要为由抗辩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大会按照规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有权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装修房屋不必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没有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的权利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决策权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的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监督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经业主大会的允许,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面积和人数的2/3以上同意  建筑物规划的车库应当按照配置比例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小区住宅即可改成商用  住宅改为商用的除遵循管理规约外,还应取得本栋楼业主的同意,与非本栋楼的业主没有关系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后来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及服务细则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公司依合同或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该服务而抗辩的不应支持。  当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可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使用人未交者,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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