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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只有已经发生了破产原因时,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的,该重整计划生效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可以通过注销原破产企业的方式进行重整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所有担保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仅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不仅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如果所有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批准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重整程序的提出以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许可 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的,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法律干预;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申请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 法制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 法制的价值取向是中性的 法制并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目标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不暂停行使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除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