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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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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组  管理人  人民法院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不仅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如果所有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破产宣告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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