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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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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重整产氢率下降  重整芳烃产率下降  重整催化剂永久中毒  重整反应总温降下降  
对设备造成腐蚀  破坏催化重整水-氯平衡  生成铵盐,堵塞设备和管道  造成重整催化剂永久中毒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重整汽油辛烷值下降  重整氢产率下降  重整汽油液收下降  重整汽油稳定塔顶气量减少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重整循环氢纯度下降  重整循环机流量增大  重整循环机负荷增大  重整高分液面下降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立即熄灭重整各反加热炉  重整循环机保持全量循环  重整反应系统尽快泄光压力  重整反应温度尽快降至规定温度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不仅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如果所有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批准  
重整制度既关注债务清偿,也关注企业拯救,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拯救法的结合,但是,企业拯救是主要的目标  B.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和公法的传统界限,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C.重整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事件,一个由多种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聚合而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过程  D.由于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拯救企业,因此其涉及诸多实体问题,对这些实体问题的解决是它关注的重要内容,至于程序方面,则无关紧要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无需立即停止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  
降低压力操作有利于芳构化反应  降低压力操作可提高催化重整液收  降低压力操作会导致汽油辛烷值下降  降低压力操作会导致催化剂积炭速率增加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的,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制度既关注债务清偿.也关注企业拯救.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拯救法的结合.但是.企业拯救是主要的目标  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和公法的传统界限.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重整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事件.一个由多种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聚合而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过程  由于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拯救企业.因此其涉及诸多实体问题.对这些实体问题的解决是它关注的重要内容.至于程序方面.则无关紧要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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