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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在 15 日内归口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按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收到信访工作机构关于改进信访工作建议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于30日内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来信来访量同比上升超过10%的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诉讼请求的一种重要方式 信访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该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于30日内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访,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可予以受理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准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信访工作机构的电子信箱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信访工作人员的家庭电话和住址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未在信访人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前来反映情况的信访人态度不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当年对同一类问题信访问题特别突出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及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的 当年对同一类问题信访问题特别突出的 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