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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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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在 48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甲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乙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丙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  丁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除非情况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2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除非情况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2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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