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将票据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A公司和B公司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但在背书栏中注明“不得转让”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未加盖公司的任何印鉴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 未注明“现金”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 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附条件的背书 部分转让的背书 分别转让的背书 注册不得转让的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 未注明“现金”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 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有条件具有票据效力 未注明“现金”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 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背书转让可以附任何条件,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0年4月10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0年4月2日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乙被丙吸收合并,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注明被背书人为"建行北京分行"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丙偷得该汇票并盗盖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丁
背书人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背书人可以将汇票金额转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背书过程中,可以提出附带条件,背书仍有效 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背书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已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根据情况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背书无效 背书人可以将汇票金额转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背书过程中,可以提出附带条件,背书仍有效 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 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