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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审查、调查 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调查 督察机构通过督察程序监督 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例行督察 专项督察 审核督察 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
《人民警察法》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外部监督制度 督察机构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外部监督制度 一般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制度 专门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对此事进行督察 只能由甲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派员督察 只能由甲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指令A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进行专门督察 可以由甲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派员督察或指令A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进行督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进行明察和暗访 专项督察和网上督察 受理核査检举控告 组织开展警务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