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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情报交换 自动情报交换 自发情报交换 同期税务检查 授权代表派驻对方工作
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协定的缔结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不得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情报交换中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 情报交换中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 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①、②、③、④ ③、②、①、④ ②、③、①、④ ④、②、③、① ④、③、②、①
计算违法所得应该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计算 计算货值金额有标价的应该按照标价计算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的非法获利。
国际税收的本质就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主要由不同国家的课税权和跨国纳税人所决定 涉外税收不是国际税收 国际组织是国际税收的立法者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
逃税罪侵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行为人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际税法为基础的 世界各国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仅包括个人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 两者都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都可划分为独立的税种,但具体税种不同 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一般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职能是主观存在的,固有的,不受外部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货币与金融、税收、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法律标准、住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 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包括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销售动产收益,国际上通常考虑与企业利润征税权原则相一致,由受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晚婚晚育 实行计划生育,要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际避税地是指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避税采用的是非法手段,属于违法行为 《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协议》使转让定价从事先确认变为事后调整 发展中国家谈判和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了《联合国范本》
国家间税收分配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两类
专项情报交换 被动情报交换 自发情报交换 同期税务检查 授权代表访问
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职能是主观存在的,固有的,不受外部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