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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无须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书面说明,不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及时审查,若无法作出判断时,推断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提供原物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提供照片 提供复制品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审理案例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应当提供担保 不必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让申请人提供担保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向乙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告知乙1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做法是正确的 乙因工作忙,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答辩期间是法定期间,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 人民法院在宣判后两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符合将判决书5日内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务必于4月29日前提起上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上诉,因此当事人只要是在5月1日前提起上诉,均是合法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时,必须有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否则该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经该行政机关盖章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及时审查,若无法作出判断时,推断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书面说明,不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仲裁应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可以提供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既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通过原二审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当经法院准许,并且只能延长一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物征的,可以提供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