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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 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 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作出原产生判决的法院管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 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 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处理 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新罪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捕回后发现的,应当由监狱等执行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新罪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破获的,应当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新罪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捕回后发现的,应当由监狱等执行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新罪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破获的。应当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处理 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在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罪行为没有处理,即发现“漏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刑法》第71条的规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罪行为没有处理,即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按《刑法》第70条的规定,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因又犯罪数罪并罚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情形 罪犯被减刑情形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必须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