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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问题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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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70%以上产值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不得以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直接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既可以用外币缴付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作为出资,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  外方的货币出资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以中方企业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并购完成3年后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无论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均适用该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外国投资者的现金出资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不得延长  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其合并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2020年1月1日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5年之前不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外资企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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