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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景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规划编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对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规划行政等级 相应资质等级 技术资质等级 规划编制经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技术准备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行政职能,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措施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且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用的1~2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规划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用的1~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乡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