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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协商、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审批、城乡规划的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起草、城乡规划的协商、城乡规划的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以本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城乡规划的修改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城乡规划的实施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城乡规划依据、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计划依据、技术规范依据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依据 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据 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据
《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 所有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都不得违背《城乡规划法》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就是确立各类法定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法律责任、附录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监督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监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以城乡规划中必须明确的强制性内容 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 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 监督检查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