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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购进合同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房产证明复印件 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客户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承运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承运货物合同及复印件 乡镇街道证明
该复印件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应当以有效方式证明复印件的来源并与原件一致 必须直接提取账簿资料原件, 才可以作为证据 税务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签字, 该复印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顺序依次为保单副本(业务留存联)、投保单、保费发票、其它投保材料(如上年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批单、批改申请、相关批改辅助材料(如:过户证明复印件、报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单证清分分为保单和批单两类,其中保单依次为保费发票、保单副本(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其它投保材料(如上年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批单依次为为批单、批改申请、相关批改辅助材料(如:过户证明复印件、报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单证清分分为保单和批单两类,其中保单依次为投保单、保单副本(业务留存联)、保费发票、其它投保材料(如上年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批单依次为为批单、批改申请、相关批改辅助材料(如:过户证明复印件、报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顺序依次为保费发票、保单副本(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其它投保材料(如上年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批单、批改申请、相关批改辅助材料(如:过户证明复印件、报废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同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资料
社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结婚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客户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印制发票的申请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账户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登记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总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总机构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