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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个体工商户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银行账号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证明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不必申请,自动视为一般纳税人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向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银行账号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别税务分局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2018年5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征税销售额。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个体工商户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是否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决定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抵扣进项税额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