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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A稽查局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国税局 C省国税局 D国家税务总局
检查人员 税政法规人员 审理人员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人员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审理报告》 《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非案件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审理人员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听证过程中,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听证的全部人员 听证主持人 听证书记员、翻译人员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疑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暂扣许可证件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