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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签订书面土地出让合同 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不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 完成全部拆迁后 交付土地出让金后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
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动工开发,中间曾受到“非典”的影响,规划部门审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导致前期工作延误,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动工 城市总体规划变更,使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开发商要求提高项目容积率,规划部门不批准,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因发生自然灾害,地块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来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交付土地出让金后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 完成全部拆迁后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
征收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解除出让合同 变更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动工开发,中间曾受到“非典”的影响,规划部门审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导致前期工作延误,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动工 城市总体规划变更,使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 开发商要求提高项目容积率,规划部门不批准,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 因发生自然灾害,地块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
应当签订书面土地出让合同 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干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