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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0%的比例税率 5%~45%的超率累进税率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国家颁布新税法 税法的实施 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 新的纳税主体的出现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地方行政机关自行废止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0%的比例税率 适用5%-45%的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新实体法在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新程序法在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具有约束力 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就废止
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可以在开始经营次年一次性扣除 不能扣除其费用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以新法公布实施生效为标志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实体法由于程序法原则,适用于征税的任何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第5年统一按法定税率征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作废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体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体现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体现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旧法失效后新法生效的方式 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 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旧法的效力优于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