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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税法适用原则的作用在于在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少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抽象化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根据税收法律主义,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实体法优于税收程序法适用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新程序法在原则上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具有约束力 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就废止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以新法公布实施生效为标志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实体法由于程序法原则,适用于征税的任何情况。
税法执法解释不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对税法条文的扩充解释是违背立法原则和精神的 税法解释可以弥补税收立法中的不足 在税法解释方法的适用方面,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方法是合宪性解释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作废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法执法解释不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对税法条文的扩充解释并不违背立法原则和精神的 税法解释可以弥补税收立法中的不足 在税法解释的适用方面,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方法是合宪性解释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公布为标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法律优位原则主要体现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关系 程序性税法一律不得具备溯及力,体现了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旧法的效力优于新法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