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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将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答辩书是由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件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只能选择以书面的形式答辩 答辩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提出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不能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决定受理反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如果不属于应当受理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答辩期间收到反申请的,应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仲裁程序终止进行 仲裁程序终结进行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中止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