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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 )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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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标的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价格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甲上市公司持有乙财务顾问机构5%的股份  甲上市公司法务部的法务专员担任乙财务顾问机构的监事  一年前乙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过甲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  两年前甲上市公司为乙财务顾问机构提供过担保  受聘后存在乙财务顾问机构同时接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三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出具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1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__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之日,一个会计年度  次日,一个会计年度  次日,两个会计年度  之日,两个会计年度  
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3%  最近1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财务顾问的董事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不存在担保关系接受其委托  上市公司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监事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由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机构  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由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的意见  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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