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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刑事执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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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审批  决定并通知原批准逮捕机关  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备案  要求原批准逮捕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审批  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机关  要求原批准逮捕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承担拘留期间的赔偿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赔偿  检察机关只对其批准逮捕后的羁押进行赔偿  由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0日  
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  自己另行侦查的决定  撤销案件的决定  
县公安机关不能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县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与县检察院无关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拘留后的第3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赵某涉嫌流窜盗窃犯罪,对赵某拘留后的第30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关某、李某涉嫌强奸罪,因案情较大,对关某、李某拘留后的第7日,公安机关报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刘某涉嫌团伙抢劫犯罪,因同案人员到案时间不一,对刘某拘留后第35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审批  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决定并通知原批准逮捕机关  要求原批准逮捕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执法检查权  审查批准逮捕权  司法权  批准立案权  
执法检查权  审查批准逮捕权  司法权  批准立案权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30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0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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