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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证的行权,均由权证发行人自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遵循银货对付原则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实行待交收制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的除外)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 深圳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货银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将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B股结算系统,并转化为一类交收指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即核对成交资料中股东代码的有效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执行二类指令配对,即根据指令发送双方的内容完成指令配对,并于T+2日12:00之前将配对不符的二类指令通知结算会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15:0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列出结算会员于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
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每月的第二个交易日向结算参与人传送上月汇总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交易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清算交收保证金
上海市场与深圳市场的B股清算交收模式略有不同 上海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 深圳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 深圳市场不允许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深圳分公司未实行“待交收”制度,所有权证二级市场交易均在T+1日日终按“银货对付”原则办理交收 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每月的第二个交易日向结算参与人传送上月汇总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交易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清算交收保证金
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深圳分公司未实行“待交收”制度,所有权证二级市场交易均在T+1日终按“货银对付”原则办理交收 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