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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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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原则,贯穿和体现于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中,是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作用结果是使不同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时要求对等的做法,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  
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规》  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法规》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区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法冲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  两者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  有的学者称解决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法律为“国际私法”  有的学者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国界,具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直没有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直到20世纪初,我国对民、刑领域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作过理论上的说明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基本上采用法国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和理论  在属人法的适用上,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受法、意学派影响较深,因而主张以采用本国法主义为主,住所原则上只是起判定当事人属人法的辅助作用  在学术思想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既突破了旧中国主要因袭法国国际私法学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框框,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学,采取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的态度  
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原则,贯穿和体现于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中,是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作用结果是使不同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时要求对等的做法,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体现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理解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的认识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的理解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法律性的认识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民法施行法  法例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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