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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若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2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 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如新申请人具备36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5亿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何时,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1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的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3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2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于上市文件内载明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 上市文件所订明的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限于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因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 上市文件所订明的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载于文件的有关详情内 在香港联交所接纳的特定条件的规定下,发行人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
3000,25% 5000,20% 3000,20% 5000,25%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不得少于1.5亿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OO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