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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凭本单位介绍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轻度疼痛的病人 对于重症疼痛的病人 中度疼痛的病人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 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批准的生产计划生产 生产原料和成品数每次记录,经手人需签字备查 每次配料必须二人以上复核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凭本单位介绍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凭本单位介绍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应抄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未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以炮制品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三日极量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持本单位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品标志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未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以炮制品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持本单位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凭本单位介绍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三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采购的毒性中药材,包装材料上无须标上毒性药标志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凭本单位介绍信,在指定的供应部门购买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擅自收购毒性药品,可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生产原料和成品数每次记录,经手人需签字备查 每次配料必须2人以上复核 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 剩余的毒性药品,生产单位按购销合同销售 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由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指定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