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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都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的特征,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且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互换 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上一般具有单方性,其成立、变更及消灭一般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于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是一种权力关系,具有权力性,故不具有权利义务性 行政法律关系同样具有救济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寻求救济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约定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的特征,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且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互换 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上一般具有单方性,其成立、变更及消灭一般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于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是一种权力关系,具有权力性,故不具有权利义务性 行政法律关系同样具有救济性,一方当事人不腥行义务,另…方当事人有权寻求救济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当事人之间一律不能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