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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运人对货物既有损害又有延迟交付时,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货损的限额+货物延迟的限额 在A中两者之和不超过货损的最高限额 在A中仅以延迟交付的限额为限 以上都不对
乙公司遇不可抗力,可免除延迟交车违约金 乙公司延迟交付卡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花钱修理卡车,可免除迟交车违约金 乙公司是在运输中发生车辆破损的,不能免除迟延交付违约金
乙公司遇不可抗力,可免除延迟交车违约金 乙公司延迟交付卡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花钱修理卡车,可免除迟交车违约金 乙公司是在运输中发生车辆破损的,不能免除迟延交付违约金
为发生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 为全船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 为到同一港货物应付运费的1.5倍为限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仍可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不能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规则对此无明确的规定 在一定限度内可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
延迟交两周的,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延迟交三周的,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延迟交四周的,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延迟交八周的,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2% 延迟交九周的,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以及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和通常交付货物的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未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应承担全部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 只在能归之于其应承担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内负责 对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仅对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一半的责任
以整船货物运费的总额为限 以整船货物预付运费的2.5倍为限 为所延迟交付货物应收运费的2.5倍为限 为所延迟交付货物应收运费的总额为限
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 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交付货物的时间或日期 对一个通常的承运人所能交付货物的时间或日期 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日期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 应付运费的2.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 以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