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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外部监督制度 督察机构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授予警衔的范围 警衔等级的设置 授予警衔的标准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并可以佩带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取消警衔降级的处分 人民__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督、警监、警司、警员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司、警督、警员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督、警司、警监、警员
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并可以佩带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人民__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并可以佩戴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取消警衔降级的处分 人民__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警监是高级警官 警督是中级警官 警司是中级警官 警员是初级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