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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因过错而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获得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的权利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居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是公法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但合同的担保权利并不归于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申请人不一定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申请人具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
乙促成合同成立的,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乙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甲负担 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甲支付
自然人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享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可能性 单个自然人的某种主观权利 除了自然人死亡以外,伴随自然人终生的能力
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玲玲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玲玲与小李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玲玲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玲玲的亲生父母与小李夫妇协商确定 玲玲与小李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院裁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居间人共同负担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所有费用
合同失效 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合同中有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也随权利义务的消灭而消灭
在法律上,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任何社会关系要成为法律关系必须要能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 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法的权利义务性表明法律具有利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