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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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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在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空白合同书以及委托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  乙公司业务员李某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及时与本公司联系,乙公司未做否认表示的  丙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作为丁公司的代理人,为丙公司订立购买丁公司产品的行为  丁公司业务员王某去外地采购水果,自作主张以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海鲜进货合同,海鲜到站后,运输部门通知丁公司接收货物,丁公司派人去车站接收了货物  
该保管合同自双方达成保管协议时成立   宾馆不能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由要求免责   宾馆可以以此为刑事案件,有关部门正在侦查,自己并无过错为由要求免责   由于双方均为过错,宾馆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给丁先生予以补偿  
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9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该公司业务员丁  
可以请求赔偿  不得请求赔偿  因为只要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且可以证明系保管人保管不善所致,保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8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该公司业务员丁  
某保险公司内勤小丁帮他在公司做业务员的妈妈保管着何叔叔的银行卡  保险公司业务员小红的姐姐同意让小红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 小红拿着姐姐的存折到银行开立了账户  业务员王某因为想和别人做生意, 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 向客户兼邻居借了10万元  业务员小李要求老同学小刘自己去公司柜面缴纳 1000 元保费  
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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