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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2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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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甲,保证日期为出票日期。  被保证人为F银行,保证日期为出票日期。  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甲,保证日期为承兑日期。  被保证人为F银行,保证日期为票据到期日。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  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  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保证人为甲公司  如B银行与张某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那么2015年10月11日为保证日期  B银行和张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如B银行对丁公司清偿了票款,则B银行只能向乙公司追索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甲、收款人乙、付款人P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甲、收款人乙、保证人丁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P银行,背书人乙、被背书人丙、保证人丁  非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甲、背书人乙、被背书人丙、保证人丁  
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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