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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的代表可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择应限于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确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会专家均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不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3
清标工作小组人数和组成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前提下,清标工作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 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代表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能超过3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的代表可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择应限于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确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仅在评标结束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7个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有3名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后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的代表可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择应限于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确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投标人的代表与物业管理专家组成 人数为5人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外请专家不得少于4/5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的代表可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择应限于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确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招标人的代表可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择应限于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确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会不属于常设机构 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的双数 招标人代表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能超过3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3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其评标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文件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效率的原则 评标的结果必须取得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