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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转移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 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可分别审理同一行政案件 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确定行政案件由哪家法院审理 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依一定规划轮流审理不同的行政案件
移送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意
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 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7日内分别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下级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 高级法院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被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被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