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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的双方权利人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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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  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 权利人对处分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地役权人  供役地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人  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合同标的特定物已经灭失时  义务人违约后,待标的物交付给权利人已成为不必要时  实际履行消耗过大,并造成更大损失  权利人考虑到订购的货物市场价格下降时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合同就不成立  房地产权利人的主体与委托房地产经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经纪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  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委托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经纪合同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抵押财产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三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且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合同权利转让属于合同双方主体和内容的协议变更  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  合同权利人转让权利一般不须经合同义务人同意  合同权利人转让权利不必通知合同义务人  
合同权利转让属于合同双方主体和内容的协议变更  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  合同权利人转让权利一般不须经合同义务人同意  合同权利人转让权利不必通知合同义务人  
合同签订之日  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  
土地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地役权需要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是无期限的物权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且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但是不能容忍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变更的  地役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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