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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别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 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转股期限内,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确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保荐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 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 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对于分别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3个月起方可行权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5个月起方可行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 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总额的40%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总额的30%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0% 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入"应付债券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发行价款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
证监会规定 当前市场利率水平 公司债券资信等级 发行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证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30%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 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1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