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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为从属物权,担保物权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上代位性上是相同的 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特权后,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才实现
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旨在确保债务得以履行 担保物灭失、损毁,受有补偿金时,该补偿金可以作为替代物进行受偿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不能以权利为标的物
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是为确保债务清偿 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无权 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担保物权的具有绝对的从属性
行为人到期无法赎回担保物的、担保物归担保权人所有 担保即包括物的担保 ,也包括人的担保 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建筑物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利用建筑物可以抵押 利用建筑物可以担保 建筑物可以拍卖
担保物权是主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和从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价值形态,因此其标的物无须特定 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任何担保物权均不得先于主债权而设定 基于担保物权之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承认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是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定担保物物权,特殊情况下属于意定担保物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意定担保物物权,特殊情况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定物权 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属于用益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自物权 留置权是土地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使用和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属于法定事项,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以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价值形态,因此其标的物无须特定 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任何担保物权均不得先于主债权而设定 基于担保物权之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
担保物权是主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和从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 担保物权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的 担保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