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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任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取大者)前进时,在不超过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主操舵装置在船舶最大后退航速时进行最大舵角的试验。 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电源发生故障后恢复供电时能自动再起动。
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当舵柄处舵杆直径(不包括冰区加强)大于120mm时,应采用动力操作。 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在不超过60s内使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可以和主操舵装置共用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30, 30 35, 35 40, 40 50, 50
船舶慢速前进时 船舶最大速度前进时 船舶速度为零时 船舶最大速度后退时
30° ; 30° 35° ; 35° 40°;40° 50° ; 50°
不出小故障 不致损坏 有一定强度 满足一般航行要求
慢速前进 船舶最大速度前进 船舶速度为零 船舶最大速度后退
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当舵柄处舵杆直径(不包括冰区加强)大于230mm时,可采用人力液压操作。 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在不超过60s内使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可以和主操舵装置共用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