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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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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丙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共同补足  
C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C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C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丁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甲乙丙合伙成立的企业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一人出资成立的企业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丙应补足其差额  此时不需要做处理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不承担责任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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